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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律问题刍议
各各国家中宗教与国家之交涉面有关联的法律条文,范围很广。这里暂且依《后共产主义欧洲宗教社团法比较分析》一书作为探讨对象,以作参考。
《后共产主义欧洲宗教社团法比较分析》收集了后共产主义欧洲中那些涉及宗教机构的组成、运行以及解散的基本法律。书中收集了几乎所有前社会主义阵营国家——除了塞尔维亚和格鲁吉亚的宗教社团法。从这里可以看出欧洲对于宗教的法律有着比较完善的规定。
与其他任何法律条文的集合不同,宗教社团法是世界的这一部分在过往十五年中在宗教自由领域所经历的沧海桑田般巨变的标杆。
这本书中的宗教社团法规,是在不断变换的背景下涌现出的。
实际上国家所制定、适用于宗教团体如何组织其世俗事务、涉及基本法制结构的诸法律,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世界并非如此这般由某种鲜明的政教关系模式所铸成,在更大程度上,它是由各种不尽相同的“政教均衡体”所构型,而这些政教均衡体总是要经受反复的调试,以适应宗教团体不断变迁的地位与纲领,以及周遭政治环境的更广泛变迁。
尽管演变并不是稳定和单方向的,但无论如何,仍可以说,在增进宗教自由这一方向上,总的发展是惊人的。政体常会从最大限度的开放、宽容和自由的安排翻转、退回,但宗教自由的程度与仅仅十五年前相比,仍大幅度提升。
在这方面,重要的是记住,国家并不拥有不受限制的威权,可以随心所欲地去构造宗教社团法。思想、良心与宗教的自由,是‘民主社会’众多基石中的一个。因此在处理注册申请的过程中,国家不应涉及对宗教信仰的实质性评判。
一、分析范围
在我们现代的法制世界中,法律实体地位作为一个实践性的问题,已成为任何一个其规模具有意义的团体发挥功能的关键。另外,法律实体地位也常常是履行一系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例如“基于良心的反对”,税务豁免地位,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或创设教育机构的权利。
反复出现于本书所收录的大多数法律中的,是牵涉到实体地位的形成与终结的某些基本问题:初始注册要求,例如最低的成员数量;注册过程;解散的条件;注册的财政与法律上的好处,包括税务豁免;以及设立教会联合会、慈善和教育机构的可能性。书中在以下部分将逐一比较分析这些问题中的每一项,并尝试描述后共产主义欧洲宗教注册法规的大体趋势,以及其中的异常现象。
二、初始的注册要求
登记的规定与“非盈利”替代路径。 在后共产主义欧洲,宗教性的协会或以宗教为动因的协会,一般可通过两种方式获取基本的法律实体地位:或者通过注册为一家典型的非赢利组织,或者注册为一个特定的宗教团体。
宗教自由的原则决定了,注册不应该是强制的。要求所有那些拥有、接受或表明宗教信仰者,都获
得“预先批准”,这违反重要的国际准则。
注册要求
在本书所调查的国家中,大多数有关注册的手续都没有太大差异。(宗教)创办者们一般被要求提交宗教团体及其创办人的名称、地址,一份该组织的章程和对其基本信念与结构的描述,以及修改章程的程序、解散的程序。
若国家机构提出一些不正当的要求,例如:登记所需要的最低成员数量,以及一个宗教社团在某一个国家登记前,必须有的“有效运转”的时间长度等。这些要求是与现代的宗教自由以及国家的中立性规定不相符合的。
三、注册的批准以及上诉
注册机关是一个永久的国家机构。大多数法规都准许拒绝注册——如果宗教社团拥护违反宪法的行为方式或其宪章违反法律,如果一个团体被认为在性质上是非宗教的,或者如果(另)一个宗教团体已经用同样的名称注册。如果精确地起草,并以一种无歧视的方式施行,这样的限制是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种过度的官僚主义路径,并将这些法律主要看作控制的手段,那么,它们可以被用来阻碍和干扰宗教生活。放眼观察中部和东部欧洲,很清楚,两种路径
的例证都存在。
改革与进步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是必要的,东欧的法律现在已达到一种精密的层次,使得它们不仅可以被看作是(这些国家)对民主价值与国际人权规范的投入深度的试金石,而且,也可以被看作不同的法律体制之间正在进行的对话——怎样才能最好地推进宗教或信仰自由这一基本的人类价值——的完全参与者。
此篇文章是对于《后共产主义欧洲宗教社团法比较分析》做了一个梳理,归纳。能看得出欧洲对于宗教社团管理做了非常详细的分析,这对于促进国家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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