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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征税争议终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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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乱反正: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征税争议终于明确!?

2019-09-20 14:14

早在营业税时代,建筑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就可以享受营业税的差额征税,营改增后这一政策得到了延续,而且不仅仅是在正常纳税义务发生后的申报,在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时预征增值税也可以统一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我们先来看看营改增后的差额征税两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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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就是著名的财税2016年36号文,在附件二中明确:

一、(三)销售额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二个就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7号公告)文件: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预交与正式申报都可以享受差额征税,但建筑业差额征税始终存在一个巨大的问题:分包款究竟包括什么?只包含建筑服务还是也包含与之相关的对应材料和设备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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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上争论不休,给企业享受政策带来巨大风险,本次2019年31号公告终于将这个问题最终明确,我们来看看31号公告怎么说的: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好像还是没说清,国税总局的解读文件继续澄清: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

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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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谈到了打包支出的概念,并明确包括货物和建筑服务两部分价款,具体应当如何理解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1、A***将劳务分包给B建筑***取得3%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中A公司分包款全部是建筑服务,不涉及货物价款,自然差额征税没有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争议。

2、B***将消防工程分包给消防***(总价款含设备与建筑服务)取得9%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当然也属于消防工程分包,由于这个案例中分包工程主体为***,设备与建筑服务都应跟随主业开具9%增值税发票,因此对于B公司来讲,差额征税当然也应当包含设备与建筑服务全部差额,对于这种情况基本上各地税务机关也都没有问题,因为B公司取得的分包发票全部是建筑业发票。

3、C***将消防工程分包给消防设备***取得13%和3%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就出问题了,由于分包给了消防***(有消防工程资质),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规定,消防***应分别开具13%和3%的增值税发票,这个案例正是长久以来争议的焦点,税务机关的意见也分为两派,现在按照2019年31号公告,当然都可以作为分包价款扣除。这里的理解重点是货物和服务属于打包支出,在同一份合同,两者不可分割。

4、D***将门窗工程分包给门窗生产企业取得13%和9%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同案例3基本相同,不同的地方在于: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规定,门窗企业生产的不是设备而是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司开更高税率的发票,导致B公司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B公司通过提前预判,发现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采用进项抵扣方式算下来可以节约更多税收,那么B公司就有可能强势要求C公司开出更高税率的发票。   而新规的实施,给建筑服务这条业务链注入了活水。   在简易计税情形下,新规让B公司分包建筑服务出去时,能够差额扣除货物价款和建筑服务价款,进一步降低了B公司的税收负担。   由此,B公司的天平会向简易计税政策倾斜。相应地,C公司也可与B公司进一步的协商博弈,达成业务、合同一致,从而适用简易计税,达到节税效果。 企业节税节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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