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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_*关于印发《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
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财教 [2017] 1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某某〔2017〕14号)和《**_*关于印发XX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我们制定了《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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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日
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某某〔2017〕14号)和《**_*关于印发XX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有关规定,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省属企业引进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属于世界排名前2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学(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复印件等。按照随报随审和快速办理原则,省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与申请财政资金工作。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工作。
第七条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财政下达到省属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的奖励资金中,生活补助资金追加为单位的基本支出,由单位负责支付,科研经费追加为单位的项目支出,按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下达到企业的奖励资金,执行企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扣减,不得挪作他用。用人单位应对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引进行为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及用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建立人才工作报告制度。博士生到位后,引进单位应分别于第三年底和第五年底向主管部门报告其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告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期未满,但与单位解除合同离岗的,引进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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