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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环环评〔2021〕26号
**_*关于印发《**_*深化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放管服”改革
12条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_*深化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放管服”改革12条措施》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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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_*深化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放管服”改革12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出如下深化改革措施:
一、加大“放”的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加大环评审批事项下放力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在切实落实已下放环评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省级层面再梳理一批生态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的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审批。设区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市、县两级的审批权限,对县(市、区)具备承接能力的项目尽量予以下放,国家和省明确要求在设区市级审批的除外。
2.实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常态化。将疫情期间实施的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制度转为常态化制度,继续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审批制度,适时更新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类别和范围;无缝衔接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对已纳入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类、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工业制造项目,实行环评豁免;对疫情防控、救灾抢险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急需的建设项目,视环境影响程度,采取豁免审批、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等方式,继续实行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
3.实行环评审批容缺办理。在建设单位申请材料环评文件、承诺书等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申请材料有缺陷的情况下,可一次性告知限时补正材料并先行容缺受理,同步开展审查,待补正材料后正式批复;对按规定要求必须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在园区规划环评尚在审查阶段的,可实行容缺受理,待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入园项目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后正式批复;对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必须且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或不可避让论证不作为审批的前置,实行容缺审批。
4.精简环评内容。衔接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技术指南,优化编制内容,与生态环境无关的内容不再纳入环评范围;对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持续改善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环评审批改革负面清单之外的报告书项目,在符合“三线一单”、规划环评和相关专题评价要求后,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环节以及审批权限不变);鼓励入园项目充分利用规划环评成果和园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在有效期内共享项目周边环境现状及污染源调查监测等数据资料。
二、优化“管”的方式,切实发挥环评制度作用
5.规范环评审批依据。对省内现有的环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放管服”精神、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开;对于确需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或者在环评审批申请人明确承诺的前提下执行,坚决杜绝“过度环保”现象。
6.加强环评审批行为督导。加强对市县环评审批队伍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全省环评审批部门审批质量和履行服务承诺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审批、把关不严或有诺不践的,责令整改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或上收环评审批权限;实行环评审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不予环评审批、撤销环评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积极服务全省“项目大会战”,对纳入省和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拉条挂账。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参与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和论证过程,做到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与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建立联系机制,高效推动相关问题解决。协同建设单位督促环评中介机构集中优势力量,在确保环评文件质量的同时尽早报批环评文件。开辟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环评合并受理公示和拟审查公示,做到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助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抄送:XX市、*_**。
**_*公室 2021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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