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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否适用“双罚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即所谓的“双罚制”。在环境执法实践中,针对个体工商户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否适用“双罚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不是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适用“双罚制”。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应视为项目建设单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和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具有工商经营权,可以自主从事经营活动。
原环保部政策法规司、环境影响评价司编写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释义》对《条例》第二十三条设置的“双罚制”作出了权威的解释,“双罚制”即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的负责人。由此得知,“双罚制”的惩戒对象是企业,而不是个体工商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责任人)的主体一致,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双罚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民事主体,其有关违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双罚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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