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_*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_*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平等协商、密切合作、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并完善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研究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意见。
第五条地方总工会或者地方产业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本产业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所辖范围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八条基层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就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应当引导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第二章 监督组织
第九条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由上级工会在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所在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
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设主任一名,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其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从同级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可以优先从工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员)等具有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的人员中选定。
有三名以上女性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设一名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聘期根据聘请协议确定。
第十一条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二)受理、交办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接受下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交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报告,并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处理;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四)提请同级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行为的,应当依法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人身伤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损害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侵害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收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不得再次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_*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_*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由用户“langtou5213”分享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