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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记录制度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XX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动物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XX市孙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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