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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乡镇的档案管理,提高乡镇的建设水平,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档案管理行为,维护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镇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镇直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 乡镇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乡镇档案立卷归档、保管、销毁、利用、登记、统计和保密等制度。
整理乡镇档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业务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开发乡镇档案信息资源,为乡镇工作服务。
第十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将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年并属于进馆范围的乡镇档案连同有关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一并向县档案馆移交。因工作需要,经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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