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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志愿者协会
中华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增进社会文明和谐。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XX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以《志愿服务条例》为遵循,贯彻国家其他有关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志愿精神,开展志愿服务事业,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 ?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工作,协助民政部完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内容完备、更新及时的志愿者人力资源信息库;
(三)? ?开展志愿服务相关培训和专业督导,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能力建设;
(四)? ?回应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诉求,优化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环境,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 ?鼓励和动员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进行表彰活动;
(七)?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活动,为政府制定志愿服务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开展志愿服务政策咨询,积极推动志愿服务立法相关工作;
(八)? ?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志愿服务组织的交流活动,推进国际项目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 ?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核通过;
(三)? ?由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5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理.会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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