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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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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及技工院校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确保院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按行政区域划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 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技工院校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其学制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5年、6年。

(二)高级技工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4年。

(三)高级技工学校、***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2年、3年。

(四)***招收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预备技师、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不少于1年、2年。

(五)招收企业职工开展在职培训采取弹性学制,注册为非全日制,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取得相应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六)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院校批准,三年及以上学制的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学籍注册

第六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学籍,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录取通知书;

(二)学生体检表;

(三)学生学籍表、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

(四)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五)顶岗实习鉴定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全日制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新生须持院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XX期到院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非全日制新生注册采取开班注册制,注册截止时间为开班后30日内。

第九条 技工院校必须在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组织新生进行体检,学生体检表由院校存入学生学籍档案。院校应重视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体检,对经院校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对限制就读某专业的学生,可动员其转读适宜就读的专业。

第十条 技工院校要按照《关于做好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的通知》(川人社办[2014]272号)的要求规范专业设置,依照最新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范填报专业信息。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要在新学期开学后,认真核实学生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性质、生源地、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将新生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经与教育部中职系统查重反馈通过,并由“校长用户”审核合格后,报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技工院校应认真填写《XX省技工院校新生录取花名册》(附件1),纸质版审核无误盖章后,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技工院校加强学籍注册管理,严格区分全日制教育学籍和非全日制教育学籍。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和参加职业培训学员不得注册为全日制教育学籍,不得虚假、重复注册学籍。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号码由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照院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院校应按照部颁教学计划、大纲以及院校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教学。

第十五条院校每学期应对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根据相关规定和本校实际,确定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按照人社部等五部门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技工院校要建立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七条 学业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后续学期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在《学生成绩表》上应登记在相应的补考栏目。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成绩表》,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作为核发毕业证书依据。

第五章 学籍异动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需要变换专业时,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 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时,应由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省技工院校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经转入和转出院校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予以转学。

(一)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当学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二)转入院校应在转学手续获准后当月,将该生的电子注册信息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在校学习,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经院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二)一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患有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

(四)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等)可予休学者。

(五)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院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其管理责任。学生在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依法服兵役的学生,休学期限应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院校提出复学申请。经院校审查批准后,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有以下情形之一允许学生退学或做自动退学处理: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如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无故不按规定如期注册,时间超过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学生退学,院校应通知其家长。给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凡在校修满一学年及以上者,院校可根据学生要求开具写实性在校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年成绩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经补考有3门及以上考试课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失联或者刑事拘留,院校应当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注销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籍异动(含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留级、开除等)相关信息应及时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六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八条 院校应制定本校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并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九条 院校对在思想政治、学业成绩(含技能成绩)、技能竞赛、体育竞赛及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并将其材料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院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

(一)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理由和结论应同本人见面并告知家长。

(二)除开除学籍外,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批,可予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处分材料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抽出,存入院校档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按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以下条件者准予毕业,颁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一)思想政治合格;

(二)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或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

第三十二条 已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操行成绩合格及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生申请,院校可开具结业证明。

第三十三条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每年春季、秋季核发两次,院校在办理毕业证书时,按照**_*《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23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组织院校学籍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技工院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建立建全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院校杜绝弄虚作假、违纪违规操作等行为,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因学籍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院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_*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XX省技工院校新生录取花名册

院校名称:(盖章) 入学时间: 专业级别: 共 页 共 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户口

性质

文化

程度

所学专业

学制

班级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院校和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2

XX省技工院校学生转学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籍号



所学专业



学制





专业级别



入学时间



政治面貌





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



银行卡号





家庭详

细地址





学生申请

转学理由

联系电话 签名: 年 月 日



监护

人意见

联系电话 签名: 年 月 日



已学课程及考核情况

课程名称

考核成绩

课程名称

考核成绩

课程名称

考核成绩



















































































转入学

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转出学

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转入院校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转出院校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

四 川 省 技 工 院 校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院校名称:

专业名称:

专业级别:

学生姓名:

填表时间:

**_*制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照片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家庭住址







健康状况



有何特长







获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职业(工种)



获证时间



证书等级





何时获何种奖励





何时受过

何种处分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系何关系

政治面貌

职业

现在何处(任何职)



























































简历(从读初中开始填写,不得中断)



自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止

在何地何校学习或工作

担任职务



























自我鉴定:

(可附页)



班主任鉴定

签名: 年 月 日



院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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