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年修订版)》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 前言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 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 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 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 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为更好地指导***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 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 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 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 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 重大疾病保险。 1 2 使用原则 2.1 ***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 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 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 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该产品 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 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 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他疾 病,***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 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 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 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 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 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 次保险金额的 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 照。 2.3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 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他疾病,并合理制定相关 定义。 2.4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 当按照本规范 3.1 所列顺序排列(对于分组列示疾病的,本规范 2 规定的疾病可以按照疾病分组顺序排列),并置于各***自 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5 ***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 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不承担保险责 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 3.2 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 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 定义为准。 3.1.1 重度疾病 3.1.1.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 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3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 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 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 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 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 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 裂像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年修订版)》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年修订版)由用户“nana131539”分享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