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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二级机构: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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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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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9〕33号)、《XX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龙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全面、及时、便民”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服务指南;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执法对象、执法流程、办理时限和收费依据标准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事后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对象、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对象、征收依据、征收方式、征收内容、征收结果等;
(四)行政收费。行政收费的对象、收费名称、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五)其他需要事后公开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坚持有关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局法规股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载明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审核时间等内容,随执法案卷存档。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中,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一般程序案件进行初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关责任追究机制,对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擅自审批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要求离岗或者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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