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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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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师正确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及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园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幼儿园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区教育局及幼儿园的相关制度,对违反上述法规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
1.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保持一致,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服从组织正确领导的。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3.不完成德育工作任务。
4.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讽刺、挖苦、辱骂、歧视幼儿,损害幼儿合法权益的。
5.工作敷衍塞责,不能经常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在教学、活动、劳动中脱离现场,不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发现幼儿遭受危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幼儿从事危险活动,不及时制止;对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的,不宜参加某种活动的幼儿,未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区教育局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五、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师德师风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特别严重过错。
1.情节轻微,给幼儿园和幼儿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属一般过错;
2.情节严重,给幼儿园和幼儿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属严重过错;
3.情节特别严重,给幼儿园和幼儿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坏,属特别严重过错。
六、属于一般过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1)、(2)、(3)、(4)、(5)、(6)项处理。
七、属于严重过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2)、(3)、(4)、(5)、(6)、(7)项处理。
八、属于特别严重过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4)、(5)、(6)、(7)(8)、(9)项处理。
九、教师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可以免除责任追究。
十、对教师师德师风实行责任追究,应由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非权力范围内的要及***,处理结果应及时书面下达与追究对象。
十一、师德师风责任追究人有权向幼儿园陈述和申辩,***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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