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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社保函〔2017〕150号
关于加强门诊大病外出带药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特供药店、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合理利用,减少基金流失风险,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医疗需求,根据《*_**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现就加强门诊大病患者外出带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应对门诊大病患者合理诊治,合理用药,开具处方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令第53号)有关规定。
二、门诊大病患者每次开药量最多不得超过30天。到XX辖区外需带药超过30天用量的,患者应向门诊大病定点医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外出带药审批表》,由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办进行审批。医保医师根据审批情况以及患者病情,合理开具相应处方,并在病历中明确记录带药时间。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外出带药审批表》一并存放在门诊大病专用病历档案袋中备查。
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日期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病种名称
申请事由:
承诺:本表所填写信息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患者)签字:
代办人签字: 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代办人与患者关系: 代办人联系电话: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办审核意见:
外出带药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核人: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业务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存入本人的门诊大病病历袋备查。2、如为代办人填写,应留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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