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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航天特色学校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弘扬航天精神、宣传航天成就,提XX少年航天科学素质,培养航天科技后备人才,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全国航天特色学校(以下简称特色学校)是指定期开展航天科普活动,具备航天科学教育能力,形成航天科技教育办学特色的学校。
第三条 特色学校应在积极组织各类航天科普活动、深入开展航天科学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科学素养、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中国宇航学会负责对特色学校进行统一管理,为特色学校开展航天科普教育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特色学校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指定一名副校长分管此项工作,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老师负责航天特色教学和活动指导。
2. 重视航天科普工作,打造航天特色校园文化,具有开展航天科学课程、搭建航天创客实验室、组织航天科学实践活动等专用活动场所,场地具备开展活动的软、硬件设施。
3.重视航天科学素质教育工作,每学年至少开设一门航天科学课程,将航天科学课程列入学校教学计划。
4.具有一定航天科普与科学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学校教育经费预算,确保航天科学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5.接受中国宇航学会的指导,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活动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中国宇航学会。
第九条 中国宇航学会定期组织专家对特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定期对特色学校科技老师进行培训,以支持特色学校业务水平和能力的提高,特色学校每年应派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条 中国宇航学会为特色学校提供航天科技教育教材,联系有关专家进行指导和讲座,联系有关航天单位、相关航天院校与学校结对共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航天科普、航天科技教育活动,组织召开特色学校交流研讨会等,支持特色学校开展航天科普、航天科技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中国宇航学会对特色学校实行动态管理。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进行复核,对于没有及时报送相关材料或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活动的学校,中国宇航学会要求学校进行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取消其航天特色学校称号,并在中国宇航学会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特色学校申报、复核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特色学校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及未尽事宜,由中国宇航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1月1日起试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原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全国航天特色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刘老师 、张老师
联系电话:010-***
地址:*_*****大院综合楼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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