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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专项
清理活动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某某⺌2020⺗63号)及省司法厅、市司法局要求,***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违规兼职。
1.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编工作人员;
2.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
3.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
4.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从事律师执业或律师实习。
1.取得外国国籍;
2.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或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清理步骤
(一)自查自纠。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律师及实习律师对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报《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实习律师丧失中国国籍自查登记表》,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律师事务所盖章后,于 7 月 20 日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不予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或不予撤销实习登记。
(二)不如实主动报告情形。
1.在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时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申请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获取执业许可的,省司法厅依法撤销准予其律师执业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2.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其律师执业后出现违规兼职或者丧失中国国籍的,省司法厅依法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3.丧失中国国籍后获准实习登记,或准予实习登记后出现丧失中国国籍的,报由市律师协会撤销其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三)虽不能专职执业,但符合兼职律师、公职律***律师条件的,经批评教育,准予其依照定程序申请变更执业类别。
(四)律师事务所未尽审核把关责任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违规兼职的,依法给予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不走过场,确保清理取得实效。对有明确具体线索的,应***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管理科反映。
联系人:杨某某,联系电话:0851-***, ***,邮箱:***09@qq.com。
附件:1.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
2.实习律师丧失中国国籍自查登记表
*_**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管理科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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