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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_*
文号: 鲁劳发〔1995〕67号
发文日期: 1995年03月09日
施行日期: 1995年03月09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三、 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 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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