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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某某(不包括XX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农家乐(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本导则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
已经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导则要求的,应按本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第六条 文物建筑改造为农家乐(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消防基础设施要求
第七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3,当村镇内的农家乐(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第九条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 农家乐(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1. 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 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 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农家乐(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4. 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每25m2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6. 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7. 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第十一条 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第十二条 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
2. 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 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5. 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6. 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第四十七条 农家乐(民宿)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经营管理农家乐(民宿)的行业协会应建立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地区,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有固定场所,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吸水管、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消防装备,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有志愿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应组织队员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消防技能训练、1次消防业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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