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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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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第2号令),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户籍***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内***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XX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附表一)准确填报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生父或者生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书
填报《XX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附表二)一式四份;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XX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填报并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XX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填报并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XX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填报并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及公民的生(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如无《出生医学证明》,需开具公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填报并签署的《XX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三)公民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如无《出生医学证明》,需开具公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四)公民的生父、生母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市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或派出所误登说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变更更正审批表逐级报盟、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批,盟、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将人口信息系统解某某,户籍派出所更正公民民族成份并将审批材料存档。
第十九条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盟、市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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