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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信息公开差异对比
相关行政法规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美国: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公开范围
中国: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以不公开这类执法的记录和信息:(A)可能干扰执法过程。(B)可能剥夺当事人受到公正审判或者公正裁决的权利。(C)可能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不当侵犯。(D)可能暴露秘密情报来源,包括州、地方或者外国的机关和当局,要求予以保密的提供情报的私人组织;以及在刑事侦查中刑事执法机关根据秘密来源编制的记录和信息,或者合法执行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的机构由秘密来源提供的信息。(E)可能泄漏执法调查或者追诉技术和程序,或者公开可能会发生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时,泄漏执法的调查和追诉的行动纲领。(F)可能危及个人生命或者人身安全。
(8)包含或者有关对金融机构负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代表其制作的或者供其使用的检查、运作或者条件等的报告。
(9)有关矿井的地质学和地球物理学的情报和资料,包括地图。
需要说明的是,第(7)项豁免“为了执法目的而编辑的记录或者信息”,仅限于符合特定情形的记录或者信息可以不公开。也就是说,除了该项豁免中明确列举的6 种情形外,其他的执法记录或信息仍属于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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