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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动火作业的消防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具体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者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一)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 烧、烤、煨管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 使用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动火作业人员、动火监护人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程操作。
第八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要及时存档,保存期限为2年。
第十条 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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