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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补缴承诺书
本人知悉以下规定,并自愿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点规定:“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第二点规定:“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承诺职工(签名):
承诺时间: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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