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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规〔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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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和建立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淘汰机制,促进和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另外,各市、县(区)应在7月31日前完成与省级评审专家库对接工作,并停止使用原属地专家库。
附件:1.《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2.《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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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5日
附件1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抽取管理。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实行统一动态管理,按设区市划分区域,各市、县(区)原有评审专家库同时废止。
第四条 各市、县(区)均应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从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各市、县(区)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评审专家抽取点;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置评审专家抽取点。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确定对应评审专业。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和项目需求,抽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数的评审专家。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预算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者批量(包括合同包)不足500万元的,可在所属设区市范围内抽取;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在至少2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在至少3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对5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在本设区市范围内抽取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当天抽取完毕,跨区域抽取的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县区在同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管下,按照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条 对可预知的回避评审专家,如前期参与项目咨询论证、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抽取评审专家前予以明确,并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备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无故扩大回避范围。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库本市区域内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调整增加高度相关专业或者调整扩大抽取区域继续随机抽取;若仍无法满足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二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国家有特殊要求或属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公信力活动的。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评审专家评价扣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评审专家的申诉提出最终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在书面通知当事人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_*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_*公室 2018年5月 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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