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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2017-320004
**_*文件
琼财采〔2017〕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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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洋浦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印发《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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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维护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依法从**_*专家库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参加XX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计发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和评审时间作为计算依据。
第四条 评审劳务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五条 评审时间的计算
评审时间以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评审指定地点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为计算止点,扣除中途用餐、休息时间。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专家签到工作,保存签到记录。
评审超过一天的,评审专家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第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及食宿费用(含评审工作餐);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以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及食宿费用(含评审工作餐)。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要求投诉项目的原评审专家对其评审内容进行核对和解释的,不再支付劳务报酬;财政部门另外聘请评审专家协助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计发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九条 采购人聘请评审专家参与论证、协助质疑答复、履约验收等工作,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计发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标准由**_*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
**_*公室 2017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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