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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
***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 http://doc.001pp.com.cn/wjfb/201512/t***_225900.html
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以下简称10部门)提出如下验收办法:
一、验收主体和对象
由10部门组织对各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验收。省级10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组织本行政区所辖的市、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
二、验收内容、标准和依据
申请验收的省(区、市)应在5个方面达到5有标准,具体验收内容、标准和依据如下:
(一)有完备的设施设备。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再生资源的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基本完备,数量基本符合要求,运行基本正常,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了收集、转运和处理。根据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数据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二)有成熟的治理技术。已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技术模式。处理工艺不存在严重的二次污染,基本无露天焚烧和无防渗措施的堆埋。根据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三)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村庄保洁人员数量基本满足要求,队伍较为稳定。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
(四)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省、市、县3级已建立领导亲自抓、多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机制;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满意率达90%以上。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第三方开展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评价。
(五)有长效的资金保障。建立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制。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等方式筹集运行维护资金。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收费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安排经费支出,确保长效运行维护。根据省级、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
三、验收程序
(一)省级申请。省级10部门通过自检,认为本地区已有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函,其中省级自检报告作为申请函的附件。
2.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法规标准等。
3.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基本情况,含组织领导体制、监督考核机制、资金投入、保洁队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情况。
4.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统计数据表:含总人口、乡镇总数、行政村总数、农村人口总数;农村生活垃圾清运总量、处理率;所有乡镇中转设施类型及数量、用于农村生活垃圾运输的车辆(不包括村内收集车辆)类型及数量、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类型及数量;农村保洁员数量;乡镇和村级可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数量;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总投入(建设费用来源和构成,运行费用来源和构成),农民缴费标准和年度缴费总额。
5.本省(区、市)三年内未曾发生过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不当造成恶性影响事件的说明,由省级10部门共同出具。
(二)材料审查。10部门结合全国农村人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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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其他处理方式,请确认处理设施是否卫生、是否正常运行(注明方式):
走访、查看、拍照
□卫生,正常运行
□不卫生或不正常运行
保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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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工资是否按时足量发放
走访
□是
□否
调查员评价
□合格; □不合格
签名
复核专家评价
□合格; □不合格
签名
注:以上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不卫生:指不属于卫生填埋、工程焚烧、规模化堆肥的工艺,如不带防渗措施的填埋、露天焚烧、无除烟除尘措施的小型焚烧炉等;不正常运行:指设施设备基本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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