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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人民币兑换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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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人民币兑换服务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的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金融机构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程序如下:

一、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四、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五、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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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08-25 11: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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