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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安.金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单位。
第三条 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实行财政审批和备案两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单位银行账户设立遵循驻地管理原则,在驻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银行账户,不准异地开户。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和年检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并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其他内设机构持有和管理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六条 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备案。
第七条 单位银行账户按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一)审批类账户。即单位需报经财政审批后方可开立或变更的账户。
1.零余额账户。单位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2.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用于核算本单位经营性收支、自筹资金以及单位往来资金等的账户。
3.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单位用于非税收入资金集中汇缴业务的账户。
4.其他账户。因其他特殊情况,经财政批准开立或变更的银行账户。
(二)备案类账户。即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及工作需要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开立或变更后需报财政备案的账户。
1.党费账户。单位依据中国共产***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需开立的党费账户,账户开立或变更后需报财政备案。单位党费账户的管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具体规定。
2.工会经费账户。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及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需开立的工会经费账户,账户开立或变更后需报财政备案。单位工会经费账户的管理,由自治区总工会具体规定。
3.其他经财政明确为备案类的账户。
第八条 单位同一类别(用途)的银行账户只能开立一个,不允许多头开立,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相应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
第九条 单位银行账户名***员会批准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增挂的单位名称重复开户。
第十条 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期限,由财政根据单位业务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单位银行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账户管理方式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即审批类账户须报经财政审批后办理;备案类账户由单位自行办理。
(一)单位更名。
(二)单位因办公地址迁移需调整开户银行或开户网点。
(三)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
(四)因开户银行原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需相应变更,如系统升级、银行网点撤并、内部业务调整等。同时,开户银行应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将有关情况告知财政,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账户变更。
(五)其他需报财政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一)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银行账户予以撤销。
(二)单位被合并或组建新的单位,被合并的单位银行账户应予以撤销,新组建的单位按程序重新开立银行账户。
(三)单位异地搬迁需在新驻地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撤销原驻地银行账户。
(四)使用期限到期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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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未经财政审批的(审批类)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或变更业务。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办理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手续。
(三)不按规定将单位零余额账户信息报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备案。
(四)其他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等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过程中,应如实配合提供有关银行账户材料。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其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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