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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这是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其他分类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备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完全相同的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制定宪法主体的不同。
钦定宪法,是指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4.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的原理。宪法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机构的组织以及相互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修改程序。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由权。
现代宪法。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由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修改机关不直接改动宪法文本的规定,而是按照修改时间将对宪法进行修改的内容另起序号顺序排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的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即所谓“法官造法”。在不成文宪法和柔性宪法国家,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形成的判例也是宪法典表现形式之一。
在成文宪法国家,由于有宪法典,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创造宪法规范。但在这些国家,法院有宪法解释权,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同时,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认为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违宪而拒绝适用,下级法院在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也不得适用。
我国法院系统内部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成为下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而成为判决。因此,宪法判决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通常包括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实行司法审查制国家的法院在审查法律的合宪性过程中所作的宪法解释通常表现在宪法判例之中。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六)国家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通常情况下,我国是将国家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而予以适用,或者在法律适用中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国际条约的适用仍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因此,国际条约并不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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