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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主席约谈人大代表制度
为引导代表主动作为,改变代表履职靠自觉的局面,加强对代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进一步激活代表的履职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和策文件,结合我镇实际,探索制定约谈代表制度。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镇人大主席单独与人大代表交流意见和对未积极履行人大代表工作职责的镇人大代表,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性约见谈话。
约谈的方式是指人大主席定期不定期与人大代表交流意见、提醒谈话,一般采用个别约谈的方式。
约谈的内容:
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发表的意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调研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度测评低于80%;
群众来信来访的,或发生影响较大、舆论关注较多的情况,损害人大代表形象的;
反映民意不积极,议案建议督办不及时,服务承诺未完成等情况的;
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情形。
人大代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接到提醒约谈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针对所提问题与要求,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汇报材料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约谈后,约谈对象要根据约谈要求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在1个月内向镇人大主席提交整改报告。
约谈结果将作为代表个人年度“创先争优”活动评选优秀的重要依据,约谈整改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将记入代表履职档案,作为推荐代表连任人选的重要依据。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代表,将依法按程序再次约谈、批评教育、暂停职务,直至劝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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