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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疑问
1
采购公告期限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是一回事吗?
有人说,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中已经明确过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从这些期限届满之日开始算。这个观点当然也是错误的,因为上述期限是对采购公告提出的期限要求,采购文件公告不等于采购公告。采购公告的期限是法定的,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是招标文件根据采购的实际情况在采购公告中约定的。
对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法律法规只是提出最低限要求,例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进行明确,例如,在“**_*远程执法抽查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公开招标”公告中,就明确“获取文件开始时间:2018-06-05”、“获取文件结束时间:2018-06-11”,在**_*的招标公告中,也会明确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2
对采购文件质疑哪一天为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损?
有人说,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和第四十五条“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之规定,招标文件的质疑时效的起算从发出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开始起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的质疑时效的起算从发出招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开始起算。这种算法当然也是错误的。
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未必是供应商知道和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比如,供应商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文件的第一天就去领取了采购文件,那起算时间能说是采购文件提供后“5个工作日”开始起算吗?
采购文件以公告方式发出,由潜在供应商自行下载的,其应知其权益受到算还之日应为其下载之日;采购文件由供应商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的,领取之日为其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在公告期限或是提供期限届满之前未下载或领取的,其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只能是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中提及的“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谈判文件提供期限以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询价通知书中提供期限中提及的“3个工作日”,都是一个底线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跌破这个底线,但是可以大大高于这个时限,比如说8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都是没有问题的。
3
供应商质疑时效的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在采购实践中,有人对于采购文件质疑时效的起算,是从供应商下载或领取采购文件当日开始计算期间的。这样的算法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参照该规定,期间开始日不应该计算在期间内,比如A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星期一)领取了采购文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次日收到供应商邮寄来的质疑函后表示,已经过了质疑时效,不予受理。这种做法也是有问题的。
关于质疑函在寄送中时间算不算的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因此,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供应商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寄送质疑函的,只要邮戳或是发快递的时间能够证明供应商的质疑函是质疑期限内发出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受理。比如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供应商是在2018年5月28日(星期一)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的邮件或是快递如果是在2018年6月6日以前(包含6月6日)发出质疑函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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