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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动议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02】 【来源:***公室】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权责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制度,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别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动议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中,履行提出启动意见、确定配备原则、主持酝酿工作、审定动议方案等职责。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中,履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建议、比选、酝酿、提出动议方案等职责。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应区分不同职位特点和选拔情形进行。一般可采取下列程序:
(一)综合研判。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调配有关规定,对照各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领导班子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班子调整目标。
(二)启动。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班子综合分析研判结果,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明确拟选拔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以及人选产生范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第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职数预审制度,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
第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信访举报排查制度,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信访举报,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造成用人失误或者用人不当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动议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启动、比选、酝酿等动议过程和动议方案,违者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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