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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亭村村规民约
村民行为规范
第一条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我村新农村建设事业。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二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南亭村党支部、南亭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南亭村民小组大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三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沙、取土等。
第四条 村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新房建好后,应拆除旧房的,必须及时拆除。
第五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故意做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六条 1、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严格遵守一户一宅政策,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2、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及风貌整饰,村民建房层数不超6层,高度控制在23米以内,外立面应体现岭南文化特色,统一采用现代风格。3、对古宗祠、古民居在不改变内外构造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房屋进行整饰改造,保持其原来的里面肌理,做到“修旧如旧”。4、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集体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有留、承包地挖塘、挖沙、取土等。
第七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八条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得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委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 会治安秩序。
第十条 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损毁、移动有线电视广播路线。要爱护公物,不得损毁村机耕路、村道路灯、卫某某设施等公共设施。不侵占村集体土地、村集体财物等。
第十一条 落实“门前三包”(包卫某某、包某某、包某某)责任制,生活垃圾定点分类投放,要集中投放到村公共垃圾池,杜绝垃圾乱扔、粪便及生活污水乱排、柴草杂物乱堆乱放。人畜要分离,鸡鸭鹅圈养,狗要拴养,不要在村民集中区养牛某某等大型畜物,死禽死畜要集中深埋,做无害化处理。发现多数家禽家畜得病,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的疫情。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要注意讲究个人卫某某、注意饮食卫某某。
第十二条 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设立明显的告示。果园、菜地不得乱拉电闸。施工拉线接电应注意个人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相邻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相互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应向村民理事会申请协调,村民理事会无法解决可向村委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要踊跃参与村务治理工作,积极建言献策,拥护和极参与村内公益性事业建设。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村民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丢果壳、纸屑等垃圾,不能随处大小便。做到柴火、家什等在自家庭院内收藏,摆放有序。
第五条 保洁道路清洁,不得向道路乱倒垃圾和乱排污水;不得在道路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泥土、乱石、杂物。在道路上晒物品,晒完后需及时清理。
第六条 对于公共卫某某场所,如有村保洁员,保洁员要每天清扫道路,每礼拜清扫一次村文体等公共场所。每季度组织一次群众性卫某某清理活动,活动以户为单位,每户需安 排一人参与集体卫某某清理。
第七条 定期对各村民家庭的卫某某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及时对不爱护公共环境卫某某以及影响村容村貌整洁美观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批评,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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