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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有照)校外培训机构
依法安全规范诚信办学工作要求
为了指导校外培训机构更好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18号)精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安全规范诚信办学提出如下(条目式)工作要求,希望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精神,自查自纠,落实到位。
一、证照管理(2条)
1.亮证办学,在显目位置公示民非登记或营业执照;
2.有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名称等事项的,须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学场所(5条)
3.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固定办学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
4.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用场地需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5.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落实消防、人防、技防、物防要求,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外挂消防设施安全可用,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涉及儿童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7.办学地址必须与登记地址一致。
三、师资队伍(5条)
8.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相对稳定、结构合理、数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码、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及培训效果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
21.2021年6月始,须统一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要诚信履行服务承诺,不得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
七、公示项目(5条)
机构应在办学场所设置公示栏,在机构网站和公示栏公示以下材料、证件,需要时能出具原件。
22.亮证办学,在显目位置公示民非登记或营业执照;
23.有关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员信息等;
24.专兼职教师相关信息;
25.收费项目、标准、退费管理办法等;
26.疫情防控指南、防控管理制度及责任人。
八、其他工作(1条)
27.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文明城市创建、垃圾分类等工作。
在XX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办公室统筹协调下,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及街道将持续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工作,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推进日常监管常态化进行,严肃查处机构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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