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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一办法”宣传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277号)(以下简称“一条例、一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请各校车驾驶员、照管员,学校校车安全管理人员,学生及家长知悉如下内容:
一、校车接送条件
根据《条例》第三条:学生上下学按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搭乘公交车入学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校车接送范围为:农村初中生居住地距学校 3.5公里以上;小学生居住地距学校 2.5公里以上。现有用校车接送的幼儿应逐步过渡到由家长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在公共交通有保障的XX区,应逐步减少运营校车。
《办法》第四条:学校服务半径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应当不使用校车。
《条例》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二、学校有关职责
统计本校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情况,掌握本校校车的需求情况;与驾驶员和照管员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有专人负责校车管理工作,落实校车的车长和上下站点点长的配备培养,协助做好乘车安全管理;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制作学生乘车实名制登记表,与照管员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一车一档、乘车学生台帐等管理台帐;教育引导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配合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各类打击、整治活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巡查制度。
《条例》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条例》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条例》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办法》第十九条:校车发车前,学校应当进行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一)无符合法定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的;(二)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一致的;(三)驾驶人疲劳驾驶的;(四)驾驶人饮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的;(五)驾驶人情绪异常,不适宜驾驶校车的;(六)超过核载人数的;(七)妨碍校车安全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二十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乘车学生台账,并报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车号牌号码、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停靠站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等方式告知学生监护人。
三、学生家长职责
《办法》第二十二条: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约定时间到校车停靠站点送、接学生上下车。学生监护人应当拒绝学生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下学,劝阻校车安全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驾驶员、照管员职责
《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使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驶摩托车必须年满18周某某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佩戴好安全头盔。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某某;(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某某,驾驶电动车时佩戴好安全头盔。
3.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在道路右侧行驶。
4.自觉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不乱停乱放,不乱穿乱插,服从交警指挥。
5.严禁加装雨棚、遮阳罩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外加装置。
6.根据《**_*法》第十八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某某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某某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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