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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文件(非遗函⺌2021⺗34号)的通知
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
近期,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印发了《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调研工作的函》(非遗函⺌2021⺗3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报告要点(见附件1),从基础性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建议意见等方面撰写总结报告,同时,请各市(地)文化和旅游局认真填写《非遗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统计表》《非遗保护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机构情况统计表》,并以地市为单位汇总,于4月16日前将总结报告及三张表格电子版发送至邮箱whtfyc@163.com,省文旅厅非遗处及省非遗保护中心将于4月对部分地市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联系人:非遗处王某某,联系电话:0451-***。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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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
非遗函〔2021〕34号
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关于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贯彻落实情况调研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XX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自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党委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要求,不断加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推动法律规定贯彻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法律体系日趋完善,非遗工作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日益提升,非遗保护事业呈现出新的发展格局。为全面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以来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提升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文化和旅游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进行调研。
一、调研内容
(一)配套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二)非遗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
(三)非遗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情况;
(四)非遗保护机构设立、建设情况;
(五)非遗资源调查、记录、建档情况;
(六)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情况;
(七)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情况;
(八)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建设情况;
(九)其他意见、问题、建议反馈。
二、调研安排
本次调研工作采取自我总结与重点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3-4月份)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本区域内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总结,可自行组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收集有关资料,掌握一手情况。在此基础上,填写统计表格(附件2-4),撰写本省(区、市)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总结报告。
(二)调研阶段(5月中旬前)
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选取部分省份,组织实地调研。调研组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工作人员、非遗保护领域专家和抽调部分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组成,采取听取介绍、实地查看、走访交流、查阅资料、座谈谈话等方式开展调研。具体时间和行程另行告知。
(三)总结阶段(5月底前)
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结合各地报送的资料和报告,对调研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同时,委托相关机构,撰写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三、工作要求
本次调研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以来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全面总结,请各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3.非遗展示传承场所只统计有各级财政支持的场所。 4.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经费,请分别列明对本级(含)以上名录传承人的补助标准,以最新标准为准。
附件4
工作机构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非遗处(科)
非遗中心
独立(数量)
挂牌(数量)
独立(数量)
挂牌(数量)
省级
市级
县级
说明:“独立”指成立了单独机构从事非遗管理工作,“挂牌”指挂靠在现有一个单位,加挂了非遗处(科)或非遗中心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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