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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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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市有机更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_**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XX区内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退二”企业用地及低效利用的旧厂房、旧仓储、旧站场、旧市场等(以下统称旧厂房)建设用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列入改造范围:
(一)经划拨、出让等方式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符合登记确权条件(含1987年1月1日前已使用)的历史国有土地;
(二)已取得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旧厂房用地;
(三)按照省“三旧”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原集体旧厂房用地。
2007年6月30日后建成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旧厂房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2007年6月30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旧厂房,其用地未按照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2009年12月前已列入我市“退二进三”目录并已签订补偿协议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款的旧厂房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厂房更新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科学规划、连片改造、配套优先、集约节约”的原则,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土地高效利用为目的,充分调动土地权属人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总部经济、文化体育等现代产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增加生态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用地,优化城乡环境。
第四条?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符合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发展定位、更新策略和产业导向,纳入年度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有序、稳步推进。
第五条?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负责审议旧厂房更新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城市更新规划、计划和城市更新资金使用安排,审定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研究起草旧厂房更新改造政策,组织编制年度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方案审核、用地整合及批后监管。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旧厂房更新改造的具体实施。
土地储备等机构依照职责协助做好旧厂房更新改造相关工作。
各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理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的行政审批。
第六条?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汇总市本级投资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基本情况,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下达市本级政府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政府主导项目的土地征收、收购与整理,并依法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按照旧厂房土地处置方式划分,旧厂房改造方式分为政府收储、自行改造以及政府收储和自行改造结合三种。
第八条?国有土地上的旧厂房改为保障性住房外的居住用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政府组织公开出让。除花某某、化.从区、增XX区外,用地规划容积率在2.0以内的,按照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款的40%计算补偿款,超出2.0部分不再计算补偿款;花某某、化.从区、增XX区的用地规划容积率(毛容积率,下同)在2.0以内的,按照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款的50%计算补偿款,超出2.0部分不再计算补偿款。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土地价款发生增减的,收益补偿不再调整。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为居住用地方式的,由企业自行搬迁整理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整理、修复费用不再另行补偿。
权属人交地后,土地出让部门应当在1年内组织出让。未能在1年内实施出让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先行向权属人按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的4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造项目由土地权属人自行改造的,自取得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未在批复的时限内办理出让手续的,批复自动失效;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用地交由政府储备的,自取得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如未在批复的时限内完成土地移交,批复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法,起草具体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指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旧厂房改造补偿标准等相关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本办法施行前项目实施方案已通过原某某“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议且在有效期内的,或已签订收储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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