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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部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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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

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强化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收费管理,使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总部”)及各地方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分部及站(以下简称“分部”或“站”)的收费管理清晰明了、有章可依,制定《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最新实施的《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组织管理办法》及《磁罗经校正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部所属业务范围,解释权属总部。

第二章 磁罗经技术服务收入来源

第四条 磁罗经校正(在船现场校正或远程校正指导)技术服务费;

第五条 维修、测试、安装磁罗经技术服务费;

第六条 代购、代销磁罗经及其附属装置费;

第七条 磁罗经技术资料的翻译或编辑费;

第八条 其他费用。

第三章 “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费”收入分配

第九条“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费”收入是指扣除各种税收入

第十条 磁罗经技术服务总部(下称“总部”)占比10%, 由如下各项构成:

1. 由磁罗经技术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三)办公费用;

(四)会议费用;

(五)购买仪器、图书、资料费用;

(六)发展基金;

(七)上交航海学会及其磁罗经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单位。

第五章 特别要求

第十五条 分部(站)按应上交总部管理费的分配比例,每半年(本年7月及翌年1月)一次向总部结算并上交管理费。

第十六条 分部若未及时上报或结算并足额缴纳管理费,总部将指派或委托人员对该部进行相关财务审计。审计所产生相关费用由所涉及分部负担,审计所发现问题,分部及时加以纠正;若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分部磁罗经技术服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费用包括新船下水试航额外的新磁罗经校正服务费、磁罗经校正服务产生的交通费或其他未列明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各分部/站或磁罗经校正师(员)与所服务的船舶自行灵活协商。

第十八条 各分部/站,应对相关费收管理制定统一规章制度,其中需明确各级“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费”收入的分配规定;

第十九条 为避免事后争端,严禁以任何口头协议来确定“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费”收入的分配比例。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20年 月 日开始执行,同时原“费收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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