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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件移送
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行政执法案件包括本单位接收的由其他行政机关移交的行政执法案件以及本单位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 本单位接收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为新近发生、发现的,或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积案或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原则上不予接收。
第四条 接收行政执法案件时,应检查下列材料是否同时移交:
(一)案件的现场取证记录及取证照片、视频;
(二)案件的初步调查报告及结论;
(三)相关联系方式;
(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符合接收条件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在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由相关部门、执法机构,3个工作日内申请立案。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移交机关或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六条 接收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续。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执法机构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六个月)内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应在法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由办案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将案件全部卷宗资料复印留存后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向司法机关移交的行政执法案件,符合移送条件但司法机关不予接收的,应由案件办理部门向主管领导及时上报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应不断健全、完善城管巡回法庭工作的体制机制,并借助城管巡回法庭工作平台,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及本制度中的办理时限,对不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对接收的移送案件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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