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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税务约谈制度
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根据自行收集的资料以及案头分析所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沟通相关信息,并就所掌握的情况以及纳税人可以享受的豁免权与之谈判,并对涉税违法行为、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税收行政管理制度。
税务约谈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约谈权,并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明确税务约谈制度的约谈对象、约谈方式、约谈内容以及征纳双方在约谈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关键性要素;同时,税务机关在约谈纳税人过程中必须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强化依法约谈,防范执法风险、建立健全对约谈工作的审核、监督、复查机制。坚持依法约谈是税务机关开展约谈工作的灵魂和基本原则,绝不能单纯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借口,损害或牺牲纳税人合法权利,或从中谋取私利,而使税务约谈沦落成权利寻租的工具。
2.程序正当原则
税务机关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增强程序意识,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约谈程序进行统一,使之制度化、具体化、规范化,具有可操作性,并在实践活动中严格遵守和全面执行。接受纳税人对约谈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追究违反法定程序者的法律责任。
3.公平公正公XX则
公平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要依法、合理确定约谈对象,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公正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涉税问题的处理上一视同仁,相同问题相同处理;公XX则要求税务机关将有关税务约谈的制度、流程等向纳税人公开,约谈处理结果要向约谈对象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4.高效便民原则
税务机关要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在税务约谈中,尽可能选择方便纳税人的约谈方式,严格按法定期限履行职责,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辅导,同时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约谈工作的科技含量。
5.尊重纳税人原则
基于纳税人的人性尊严和主体性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实施税务约谈前,明确告知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免因其疏忽或不知而遭受损害。税务约谈中,给予纳税人平等对待。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6.信赖保护原则
在征纳双方间构建互信机制,税务部门在尚无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应首先假定纳税人是诚实申报其真实收入,纳税人也应该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约谈,不得干涉影响到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税务约谈处理决定,同时要畅通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建立对税务约谈行为的责任制度。
税务约谈的主要特征
1.主动性
税务约谈制度的实施由税务机关依据职权做出,虽然纳税人可向征税机关提起约谈在理论上成立,但在实践中不可行,或者由申诉行为所代替,税务约谈仍由税务机关主动启动,以达到控税目的。
2.针对性
税务约谈制度的针对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直接针对存在一般性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税务疑点的纳税人,而非所有纳税人。二是在具体采取的约谈方式、技巧上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变动性,如:某一税务问题在行业内普遍存在,就采取集中约谈方式,大规模的进行行业税收政策辅导;若是个别企业行为,则采取单户约谈方式,重点突破。
3.强制性
作为“征税制度”,税务约谈制度同样体现了国家的征税意识,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纳税人必须执行。若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约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然,纳税人在税务约谈中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事先明确。对于纳税人出于正当、合法理由不能或拒绝参加约谈,如约谈部门对其没有管辖权,就不应该承担法律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经济利益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税务机关处于主动地位,即征纳关系的开始、中止以及终结都由税务机关决定。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非对抗性争议时,纳税人通常希望与税务机关沟通、交流,避免引起对抗性行政司法争议给企业经营带来的消极影响。如:企业在税务问题上的表现被该行业中的其它企业或代理人时刻观察着,税务纠纷能否妥善解决总会影响社会对其商业信用的评价。同时,因税法缺乏预见或情势变更所导致的“税收罅漏”引发的争议,法院在判决中,可能遇到法官本人的有限理性和知识局限性,以及出现各种原因而偏袒一方的情况,付诸法院解决对双方可能是很大的冒险。因而以税务约谈制度解决非对抗性争议可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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