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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9/11/26 14:56:06?浏览次数:658?来源: ?
江大校办〔2019〕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危险性的废液、固体废物、过期化学药品、废弃化学药品容器、实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由于教学科研、生产及在保障校园环境等的各种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
物管理的领导机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处置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相关环保手续的申请和报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费的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具体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及暂存工作细则、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应具备危险废物分类和收集知识,明确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状况,及时组织本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是危险废物的直接产生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为该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学校和所属单位的有关规定,并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台账。
(二)按规定落实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场地和相应保障措施。
(三)按规定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处置工作,并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危险废物源的环保控制
第七条?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八条?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九条?用量较小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按实际用量购买,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验室中有害的试剂及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小心保管、分类储存,防止污染其他无害的物质,从而消除多余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十条?对需要将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房间,应提前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采取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后,方能进行调配。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提出具体要求,减少由于操作不当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科学有效的开展实验。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与处置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废物管理规章制度,科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统一存放、处理,不得乱扔乱放或作他用。
第二十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应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五章?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发生实验室废液倒入下水道导致管道毁坏、破损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将进行全校通报并责令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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