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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产养殖清退整改工作中渔民转产转业养殖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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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_* **_* **_*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产养殖清退整改工作中渔民转产转业养殖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沈某某省长关于全省近海水产养殖工作的批示精神,促进我省水产养殖转型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产养殖清退整改工作中渔民转产转业养殖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渔民群体中加强宣传。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水产养殖清退整改工作,促进退养渔民转产转业,缓解近岸海洋环境污染,推动近海养殖向深远海网箱养殖转型升级,根据我省海水养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全省近海水产养殖整治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和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的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修正案三)第十条“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经沿海市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计征;

(四)在15米等深线向深海一侧海域进行养殖,按照浅海相应养殖方式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50%计征。

三、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年度逐年缴纳。使用海域不满6个月的,按年征标准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征海域使用金。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沿海市、县、自治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四、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按每户50亩以下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具体办法由沿海市、县、***自行制定。

五、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经沿海市、县、***组织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以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六、鼓励沿海市、县、***在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建立养殖产业园区,引导渔民集中转产转业、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在深水网箱等集中养殖区域,政府可预先组织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简化用海审批手续等,提高海域使用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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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2-02-10 18: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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