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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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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织及成员与分管科室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四条 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五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谈话:

(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八条 对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干部的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后,由办公室统一留存。

第十条 谈话结束后,党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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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02-21 06: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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