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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批准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
各市环保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已通过审查,现发布为XX省强制性环境保护地方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DB37/ 2374-20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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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XX省地方标准(DB 37/ 2374—2018)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及抛煤机炉。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现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扩建锅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7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现有锅炉existing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燃煤锅炉coal fired boiler
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浆等为燃料的锅炉。
3.5
燃油锅炉oil fired boiler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等为燃料的锅炉。
3.6
燃气锅炉gas fired boiler
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3.7
其他燃料锅炉o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2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6.3锅炉启动至出力达到额定的50 %前(不超过4小时),以及出力低于额定的50 %至完全停炉为止(不超过1小时),上述两个时段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数据可不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6.4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实施与监督
7.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省排放标准、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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