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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公厅关于***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9〕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光明XX区管委会:
《***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映。
*_**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各区(包括各区政府、光明XX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各区制定发布、《XX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二条规定的文件。
第三条 各区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各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各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七条 各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某某(五)项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发布该文件的区予以撤销或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二)文字技术有重大错误或者有重要缺陷妨碍对文件的正确理解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发布该文件的区予以修改。
第八条 各区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未按本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求改正;未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某某(五)项规定的,可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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