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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 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 意见。 一、准确把握《条例》第十三条内涵 《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 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 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为此,《条例》第九条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4项基本要求,第 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 15类政府信息;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 的8类政府信息。《条例》还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以满足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 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 题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 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 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 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 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 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 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 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 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 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 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 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 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 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 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 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 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 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 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 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四、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 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 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 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 整: 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 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 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 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有关记 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 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 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七、加强、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 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 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 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完善规章制度, 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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