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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关于印发《长海县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司法所:
为了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法》和《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规定。现将《长海县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司法所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区矫正管理室
2021年5月31日长海县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合理利用工作资源,充分发挥分类管理的激励和调节作用,调动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积极性,强化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法》和《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裁判内容、犯罪类型以及家庭背景、心理特点、认罪悔罪态度、矫正条件等个性化特征,考虑改造表现、村(社区)环境、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多项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划分不同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管理。
第三条 实施分类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管理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分类管理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第二章 分类标准和管理内容
第四条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时间、现实表现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可以划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类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一)入矫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的;
(二)抵触、抗拒或者不服从监管的;
(三)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
(四)无稳定住所和收入,个人情绪低落或行为异常,再犯罪可能性较大的;
(五)因违规受到警告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适用严管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每周到司法所报告情况不少于一次,每月书面报告一次思想和活动情况;
(二)经批准离开本县时间一般单次不得超过七日;
(三)接受信息化核查,按照要求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等信息,每天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适用普管:
(一)主动接受教育,日常表现良好的;
(二)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等级的;
(三)有稳定住所和收入,情绪稳定,行为正常的;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监督管理的。
对适用普管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或心理、行为教育矫正活动不少于一次;
(三)每月到司法所报告情况不少于一次,每月书面报告一次思想和活动情况;
(四)经批准离开本县时间一般单次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接受信息化核查,按照要求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等信息,每天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下列情形的之一,适用宽管:
(一)连续普管六个月以上,日常表现良好的;
(二)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三)连续两次获得表扬的;
(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对适用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允许自行选择教育学习形式和时间,其中每月参加集中教育不少于一次;
(二)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三)每月到司法所报告情况不少于一次,每月书面报告一次思想和活动情况;
(四)接受信息化核查,按照要求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等信息,每天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表现及时调整。
严管、普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管理级别:
(一)日常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定范围征求社区居民、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意见;
(二)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进行集体评议;
(三)司法所提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的评定、变更建议,公示***社区矫正管理室;
(四)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室审批;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宣布分类管理类别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考验期不足三个月的社区矫正对象,入矫严管期限一个月,经评估无现实危险性的实行普管。
第十五条 司法所每季度将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分类管理***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之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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