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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的监督管理,规范***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对受益人的负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应当采取有限******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流通股份未***总股份5%的除外;
(八)***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出现分立、合并***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六十三条 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该类***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不再适用。
(转载自:中国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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