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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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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行百步者半九十,只有把精麻药品的监控做到全过程、全周期,才是生煎同学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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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07-04 04: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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