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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6号????????2009-12-0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八、单位为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单位对个人进行集资或借款,个人所取得的利息,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3、4、8条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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