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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
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
规定》《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
法》等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
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执法裁量
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与《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
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配套实施,用于规范住房城乡建
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
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等情形,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
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多大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4—
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
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实施的行政处
罚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
根据违法行为的涉案标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后果等情形,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情形、一般情形
和从重情形的裁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罚种类或
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处罚程度。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依法选择从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公共安全,或者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或者
违法行为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6—
(四)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
法行为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六)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
证据材料以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其它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
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
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
款幅度。
第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
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权重大致相当的,可以按照一
般情形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适用情形”根据一定
标准确定了裁量档次的,优先适用该标准确定处罚种类或罚款
幅度。
在已确定的裁量档次中,具有从轻情形的,可以按照该档
次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具有从重情形的,可
以按照该档次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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